18 下列何項權利被侵害時,不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A)專利權
(B)信用權
(C)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
(D)居住安寧權
統計: A(9476), B(2064), C(473), D(693), E(0) #603922
詳解 (共 10 筆)
第一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噪音管制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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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
第 72 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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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
第16條: |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
民法 | |
第 184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第 195 條 (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
第 793 條 |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 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
禁止氣響侵入之排除侵害請求權: | |
(D)居住安寧權:舉例來說,你們家隔壁鄰居每天半夜12點都有人因為不明原因尖叫,而且已經讓你們或是其他住戶感到困擾,是可以申請精神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