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乙出賣幼雞 50 隻給甲並已依約交付,後甲發現乙所交付之幼雞患有傳染病,連帶導致其原本飼養之雞群亦
因受感染而死亡。乙所為係屬民法上何等類型之債務不履行?
(A)給付無效
(B)給付不能
(C)給付遲延
(D)不完全給付
統計: A(1247), B(2234), C(106), D(9434), E(0) #60393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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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能 |
不能依照債之本旨而履行債務,給付不能限於嗣後(訂定契約後)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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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遲延 |
債務人於債務屬清償期(即給付期),有給付可能而未為給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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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完全 |
瑕疵給付 |
給付本身不完全,有瑕疵,以致減少或喪失給付本身價值或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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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給付 |
債務人履行行為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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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給付不能 -> 無法交付
給付遲延 -> 逾期才交付
給付不完全 (1) 瑕疵給付 -> 交付的一台不能看的電視
(2) 加害給付 -> 有傳染病的雞
就是契約上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已不能履行其給付的意思
例如,買賣一個絕無僅有的古早冰箱,結果這冰箱被毀損了,沒有辦法再找出相同的冰箱賣交付,這時候賣方即陷於給付不能,此為事實上的給付不能。
又如這絕無僅有的古早冰箱,被政府因某因素給徵收了,這時候賣方也是給付不能,此為法律上的給付不能。
不完全给付,
又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瑕疵給付」,如他賣你是壞掉的冰箱,根本不能使用。另一種是「加害給付」,例如交運冰箱給你時,把你家的傢俱給弄壞了。
遲延给付應就是在約定期限內沒拿到東西
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
不完全履行又稱為“不完全給付”、“不良給付”、“積極侵害債權”,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債務,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債務的本旨甚至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債務人不完全履行所違反的債的關係上的義務,可以是主給付義務,也可以是從給付義務,還可以是附隨義務,但違反附隨義務的,債權人不得單獨訴請執行。
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不同。不完全履行,是債務人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而遲延履行是債務人未按照債務履行期限履行債務。不完全履行與履行不能也不相同,不完全履行是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債務,但不符合債的要求,而履行不能是債務人已不可能履行債務。
從不完全履行所造成的損害的角度,我們可以把不完全履行分為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兩大類。
1、瑕疵給付
瑕疵給付,是指給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減少或喪失該給付本身的價值或效用。瑕疵給付所侵害的是債權人對完全給付所具有的利益,即履行利益。瑕疵給付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多見,如給付的標的物的品質不當、數量不當、給付方法不當、地點不當等,但最常見的是標的物的質量上的瑕疵或者履行行為上的瑕疵。如承攬完成的工作物質量不合格、房屋修繕人偷工減料使房屋的價值減少等。另外,債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也構成瑕疵履行,如出賣人未告知所售機器應特別註意的事項,買受人依通常的方法使用,發生故障或造成損害,這時對附隨義務的違反亦構成不完全履行。
2、加害給付
加害給付,是指因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損害。例如,債務人交付的家畜患有傳染病,致使債權人的其他家畜受傳染而死亡;因債務人交付的家電質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受到損害等。在加害給付中,債權人受到的損害,可能是財產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