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那一種企業經營者,不須要負擔消費者保護法所要求之無過失責任?
(A)從事生產之企業經營者
(B)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C)從事製造之企業經營者
(D)從事設計之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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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8578), C(313), D(3023), E(0) #603941
統計: A(516), B(8578), C(313), D(3023), E(0) #603941
詳解 (共 10 筆)
#870418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不負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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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294
這題根本沒看過法條 用推的
製造 生產 概念相似都刪掉
經銷只是賣幫你東西還要付這麼多責任 不太合理
設計比較有可能 假設你設計的東西出包 當然要找你
法條幾千條 有時侯要靠一點邏輯跟法感去幫助你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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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692
ACD: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須負「無過失責任」,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B: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是負「推定過失責任」,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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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345
用實務幫助記憶,去手機行(經銷商)買手機
完整包裝出問題,拿去手機行,手機行不會直接賠,而是送原廠讓原廠維修或是更換
去便利商店買到有問題的零食也是,便利商店會送原廠解決
(不負過失責任)
但便利商店擺過期商品或手機行私自改機出問題,則是他們自行負責,原廠可能不受理
(經銷商負過失責任)
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
通常指的是代理商
像網路遊戲很多是代理的,出事也是找遊戲代理商負責而不是找原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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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226
曾經的我買到瑕疵品的電鍋
店家回我:這不是我們的錯啊,我只是賣東西的,可能是上遊廠商設計不良或生產出了問題,我幫你送回原廠。
應該很多人都遇到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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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486
修法了
| 第 51 條 |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 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 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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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531
to8F:
故意5倍;重大過失3倍;過失1倍
故意5倍;重大過失3倍;過失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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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517
29 關於消費訴訟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 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B)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民法第 194 條、第 195 條第 1 項非財產上 之損害
(C)消費訴訟,係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D)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 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前項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A)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 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B)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民法第 194 條、第 195 條第 1 項非財產上 之損害
(C)消費訴訟,係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D)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 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前項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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