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訴願程序與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裁定駁回
(B)訴願程序進行中,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訴願無理由之決定
(C)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而未於三十日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D)對於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將案件移送至管轄機關
統計: A(718), B(1014), C(3830), D(1503), E(2) #173526
詳解 (共 10 筆)
A: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77)
B:不受理之決定
D:不受理之決定
☆不受理和決定駁回是訴願法,裁定駁回則是行政訴訟法,法條依據不一樣。換句話說,不受理和決定駁回是行政機關的回應,裁定駁回是司法機關的回應。
★不受理是因為訴願人、訴願書、訴願期限等各種原因造成(詳見訴願法77),決定駁回則是用在"訴願無理由"的情況下。
☆無理由包含幾種情況:
1.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2.受理訴願機關未作決定前,應作為機關已為行政處分
3.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其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例外的駁回情況: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危害,得駁回訴願。(就是有理由但還是決定駁回)
★裁定駁回
行政訴訟法107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
處分不當,但依其他理由正當,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僅就合法性逕行審查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者,應如何處理?
(A)為不受理之決定
(B)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
(C)以無理由決定駁回
(D)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普通考試#10511
答案:A
駁回:訴願無理由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
1.但原處分雖屬不當,如依其他理由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無理由,而駁回之
2.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不受理:
例1.簡單講就是你要報考的文件沒有備齊。
例2.或 9/1就要報名截止了你卻10/1才來報名,連收都不收。
無理由駁回:
例1. 你文件備齊了,先收件了,但審查後你資格不符,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