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訴願程序與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裁定駁回
(B)訴願程序進行中,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訴願無理由之決定
(C)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而未於三十日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D)對於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將案件移送至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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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8), B(1014), C(3830), D(1503), E(2) #173526

詳解 (共 10 筆)

#128316


A: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77)

B:不受理之決定

D: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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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95
第 62 條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 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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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47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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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437

不受理決定駁回訴願法裁定駁回則是行政訴訟法,法條依據不一樣。換句話說,不受理和決定駁回是行政機關的回應,裁定駁回是司法機關的回應。

★不受理是因為訴願人、訴願書、訴願期限等各種原因造成(詳見訴願法77),決定駁回則是用在"訴願無理由"的情況下。

☆無理由包含幾種情況:

1.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2.受理訴願機關未作決定前,應作為機關已為行政處分

3.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其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例外的駁回情況: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危害,得駁回訴願。(就是有理由但還是決定駁回)

★裁定駁回

行政訴訟法107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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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80
訴願不受理決定
一,訴願書不符合法定程式
二,訴願逾越法定期間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規定
四,訴願人沒有訴願能力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設有代表人或是管理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六,行政處份已經不存在
七,對於已經決定或已經撤回的訴願事件重新提起訴願
八,對於非行政處份或是其他依法不是屬於訴願救濟的範圍內的事項再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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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94


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

處分不當,但依其他理由正當,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僅就合法性逕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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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93

(C)

第 57 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 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 補送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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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34
程序--不受理 實體--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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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133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者,應如何處理? 
(A)
為不受理之決定 
(B)
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 
(C)
以無理由決定駁回 
(D)
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2 年 - 102普通考試#10511

答案:A

駁回:訴願無理由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

1.但原處分雖屬不當,如依其他理由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無理由,而駁回之

2.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不受理:

1.簡單講就是你要報考的文件沒有備齊。

2. 9/1就要報名截止了你卻10/1才來報名,連收都不收。

 

無理由駁回:

1. 你文件備齊了,先收件了,但審查後你資格不符,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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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295
訴 願 法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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