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其要件?
(A)確認對象為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或不成立
(B)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C)須先經機關確認之程序
(D)須已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4), B(637), C(3277), D(1753), E(0) #173530
統計: A(454), B(637), C(3277), D(1753), E(0) #173530
詳解 (共 9 筆)
#128928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才須要
193
7
#141085
上開行政訴訟法第6條漏貼一段,應予補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45
0
#1101543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27
0
#141084
19
0
#4619605
Q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其要件?
(A)確認對象為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或不成立 (B)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C)須先經機關確認之程序→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才須要。 (D)須已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行政訴訟法 第6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A)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B)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C)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D)→反過來說,就是:不得提起撤銷之訴時,才可以提。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