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原則上不適用我國法律?
(A)在我國居住之外國人
(B)停泊在我國港口外國軍艦之外國軍人
(C)我國軍人
(D)我國外交部駐外人員
統計: A(121), B(6146), C(125), D(1220), E(0) #2065667
詳解 (共 3 筆)
基於尊重 外國元首、使節、得我國同意駐守之外國軍隊
他國領域的本國船艦>適用
二、中華民國法律所採行的主義 中華民國各種法律關於人的效力之規定不一,但多採折衷主義。即凡在中華 民國領域內的人,不問其國籍,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A);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凡具 中華民國國籍,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茲就中華民國法律所適用的對象,說明如 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
(二)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
1. 原則
凡居住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不具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均適用中華民國法 律。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所從事之法律行為,不得以其具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的 身份,而拒絕中華民國法律的適用。一般而言,凡居住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不具 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在刑事案件上,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在民事案件上,得視 案件性質適用中華民國民法或該國法律。凡此種決定如何適用外國法的法律,稱 為「國際私法」;對此,中華民國制訂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茲因應。例 如外國人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發生之民事案件,凡關於該外國人身分、能力、親屬 繼承等事項,均適用外國法,而不適用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 條、 第 11-24 條)。
2. 例外
乃基於國際法、國際慣例或國際條約等規定,使某些居留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之外國人,因而排除中華民國法律的適用。
(1)外國元首
(2)外交代表
(3)外國軍隊(B)(例如美國駐軍於日韓,聯合國駐軍於科威特皆是。)
(4)外國人民
當外國人民僑居本國而享有不受本國法律管轄之特權者,常係基於條約的規 定。若締約兩國國民在對方境內均享有不受該國法律管轄之特權者,乃基平等互 惠原則。若屬其中一國國民片面於另一國享有不受該國法律管轄之特權者,通常 為不平等條約簽訂的結果,是謂「領事裁判權」。即指本國人民在他國境內犯罪, 只受本國派駐於他國領事的管轄,而不受他國法院的管轄。
(5)外國航行器
A. 航海器
公有者如戰艦或其他公用船隻,在國際法上視為國家飄浮的領土,從而仍受 船旗國所管轄。惟民用船隻於駛入境他國港口停泊後,原則仍屬船旗國管轄,但 在例外情形下,當地政府可行使管轄權: (A)船上發生重大事故而影響到港口的安全或秩序者。 (B)該船舶主動要求當地政府行使管轄權者。
B. 航空器
民用飛機須依國際公約的規定,方可行使「無害航行權」通過他國領空。公 用飛機(軍方、海關及警察所用者)則基於安全上理由,非經特許,不得飛越他 國領空。當外國航空器的身份經認許後,其在外國停留期間,仍由其所屬國管轄, 而不受當地政府的管轄。
資料來源:
http://cec.npust.edu.tw/e-learning/law/%B2%C4%A4%AD%B3%B9%20%20%AAk%AB%DF%AA%BA%AE%C4%A4O.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