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原住民身分認定之行為
(B)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C)刑事案件犯罪偵查
(D)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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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7), B(632), C(376), D(2063), E(0) #2065669

詳解 (共 6 筆)

#3577883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C)

四、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B)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D)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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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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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犯私公務員考試,所以不適用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3條(適用範圍)
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C)
 四、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B)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D)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20 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原住民身分認定之行為 (B)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第六款 (C)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第三款 
(D)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第七款
 

相關考題:

20 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之範圍?
(A)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B)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C)涉及風險決定之事項
(D)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102 年 - 102 交通事業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財經政風、事務管理:行政法概要#10319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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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289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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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7225

人事行政行為是否均無行政程序法的適用
一、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規定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二、實務見解-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之限縮
又行政程序法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於該法第3條第3項第7款明定排除適用,固具有於特別權力關係下,排除法治主義之全面妥當性的意涵,惟人事行政行為範圍廣泛,其結果可為有利於相對人或不利於相對人者,而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觀之,行政處分應說明理由、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或聽證者,限於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是該法第3條第3項第7款所稱之人事行政行為應指「不利之人事行政行為」而言。又不利之人事行政行為按公務員保障法之規定,本得為復審、再復審、行政訴訟,是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影響在於相對人在處分作成前無陳述意見機會或聽證之機會,此或考量如須給予部屬申辯機會始得作成人事行政處分,彼此不免尷尬,且主管長官恐因顧忌,坐視官箴敗壞之故;惟人事行政行為中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係或於其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如不能同享行政程序法提供之各種正當行政程序保障,則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將生缺口,實與人權保障之趨勢相違,是大法官在釋字第491號解釋揭示:「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曾,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限縮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規定的適用範圍,意即在此。從而,行政機關鑑於變動公務人員身分或影響其金錢上請求權等事項之行政行為之重大侵益性,如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以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有利於受處分人,自無不可。

資料來源:http://www.paochen.com.tw/JournalDetail/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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