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不動產經紀業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時,下列何種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先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始處一定金額之罰鍰?
(A)設立之營業處所未置經紀人
(B)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C)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D)未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3), B(76), C(62), D(1895), E(0) #3349437
統計: A(103), B(76), C(62), D(1895), E(0) #3349437
詳解 (共 4 筆)
#6610737
■ 解答
ㅤㅤ
ㅤㅤ
<A><B><C>
ㅤㅤ
◇第 11 條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ㅤㅤ
◇ 第 17 條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ㅤㅤ
ㅤㅤ
◇ 第 19 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ㅤㅤ
◇第 29 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ㅤㅤ
<D>
ㅤㅤ
◇第 18 條
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ㅤㅤ
◇第 29 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ㅤㅤ
綜上,應選擇D
15
0
#7312855
(A) 設立之營業處所未置經紀人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ㅤㅤ
(B) 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C) 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1.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ㅤㅤ
(D) 未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