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23783
年份:113年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5 按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為區分所有人所分別共有。下列關於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之說明,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
(A)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B)共用部分得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但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不得約定專用
(C)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隨同專有部分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共用部分之拆除,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