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不動產業者因炒作房地產所涉及之不實廣告、不當銷售行為,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主管法規所及,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A)散布不實成交價格、市場成交行情、銷售量,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B)違規潛銷預售屋(未領得建造執照即廣告銷售)
(C)利用人頭排隊、假客戶付訂金、簽訂虛假購屋預約單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D)對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之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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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440), C(203), D(1385), E(0) #3349431
統計: A(180), B(440), C(203), D(1385), E(0) #3349431
詳解 (共 6 筆)
#6609147
▲ 關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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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不實廣告若涉及特別法者優先適用特別法,否則適用公平交易法。本題重點在於何者選項屬於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規範之不實廣告之適用者,若為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規範者,則由內政部依照經紀業管理條例辦理,否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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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因此,得知凡屬廣告與事實不符者,即屬於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規範之不實廣告也;否則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又,「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內政部處理不動產經紀業不實廣告案件之協調結論」或「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列出下列五個分工原則,更為細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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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內政部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理;不屬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之範疇者,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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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倘係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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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而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者,由內政部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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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銷售行為之不實廣告案件,依其個案具體情形,倘得認建商與不動產經紀業者俱為廣告主時,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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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動產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倘無法依上開原則劃分業務管轄,由內政部與公平會協調處理。
另,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內政部處理涉及不動產炒作行為之協調結論」,不動產業者所為不動產不實廣告、不當銷售行為,倘涉及公平交易法規範之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涉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內政部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 散布不實成交價格、市場成交行情、銷售量,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 利用人頭排隊、假客戶付訂金、簽訂虛假購屋預約單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 違規潛銷預售屋(未領得建造執照即廣告銷售)、未經委託擅自銷售或仲介不動產、對於「未經核准換約之預售屋、新建成屋」提供轉售平台、通路、資訊或協助轉售等違規行為,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
- 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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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分析得知,該題應選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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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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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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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之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
參照內政部地政司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1621號 函
三、廣告不實查核之分工原則如下:
(二)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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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9391
對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之廣告,
規範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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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9448
(A)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平47-5
(B)違規潛銷預售屋——公寓58
(C)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平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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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權第47-5條:哄抬不動產價格之防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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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建商銷售限制與共用部分移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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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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