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不動產經紀業者告知消費者「今天不簽約就沒機會」、「不簽約就不能看契約」、並在契約中記載「已確實攜回本契約書審閱 5 日以上無誤或是已詳閱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附件內容,無須 5 日以上審閱期,本約簽訂後,確認即生契約效力無誤」,請問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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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663), C(153), D(183), E(0) #3349438
統計: A(99), B(1663), C(153), D(183), E(0) #3349438
詳解 (共 5 筆)
#6610857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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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定型化契約,指以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之條款為內容而訂立之契約。其特色在於,他方必須接受該條款,而無商量餘地。對此,為保護弱勢之消費者,消保法第11~17條明定定型化契約之規定,其中第十七條明定,一方當事人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不得牴觸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否則,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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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訂有其審閱期間五日(消保法審閱期間30日之合理期間),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另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消保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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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所述,該經紀業者對消費者於契約紀載「已確實攜回本契約書審閱 5 日以上無誤或是已詳閱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附件內容,無須 5 日以上審閱期,本約簽訂後,確認即生契約效力無誤」,為剝奪消費者之審閱期間,故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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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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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6142
條款無效的依據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這項權利者,該條款無效。
- 法規明文禁止:依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動產經紀業者在簽約前應提供至少3天的審閱期。而業者告知消費者「今天不簽約就沒機會」、「不簽約就不能看契約」,並在契約中記載「無須 5 日以上審閱期」,明顯違反了這項規定。
- 顯失公平的行為:根據《公平交易法》,企業經營者不得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業者以「今天不簽約就沒機會」等話語,強迫消費者放棄審閱權,屬於顯失公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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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859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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