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廣告不實?
(A)不動產代銷業者於售屋網站公告 35 米泳池,而該泳池設置處於竣工圖為景觀水池
(B)不動產代銷業者於售屋廣告,標示近捷運站
(C)不動產代銷業者於售屋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說明
(D)不動產代銷業者於銷售屬科技工業區之建案時,使用可供住家使用之傢俱配置參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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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719), C(81), D(127), E(0) #3349435

詳解 (共 4 筆)

#6490929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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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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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 第1、2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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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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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廣告不實,係指業者或廣告主對商品或廣告上進行「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致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產生錯誤的決定。故而,選項中若為廣告會致使消費者誤會者或廣告與事實不符,均可構成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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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D選項中,該敘述可以明確判斷出廣告與事實不同,實屬廣告不實之情形;而B選項僅為常見廣告標示該物件鄰近公設之機能矣,尚不足以判斷是否與事實不同,故而該題應選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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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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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3.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4.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5.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6.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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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7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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