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不動產經紀業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紀業於臉書社群網路平台刊登不動產銷售廣告,僅註明加盟於知名連鎖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並使用其服務標章
(B)主打買地送屋,實際卻沒有房屋處分權
(C)廣告及相關銷售文宣註明不動產經紀業名稱
(D)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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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4), C(1805), D(41), E(0) #3349434
統計: A(99), B(24), C(1805), D(41), E(0) #3349434
詳解 (共 5 筆)
#6610025
■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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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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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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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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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明加盟於知名連鎖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並使用其服務標章 ≠ 註明經紀業名稱。參考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確實將經紀業名稱註記於不動產租、售廣告,以免受罰。故而該廣告不符合法律規範,應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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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打買地送屋,實際卻沒有房屋處分權,為常見的廣告不實樣態。相似情況,例如廣告刊登高樓層,該物件實際卻位於低樓層;廣告聲稱位於某行政區域郊區,實際卻為鄰近另一行政區等亦為廣告不實之樣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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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及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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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註明之「經紀業名稱」,得為經紀業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名稱,或肆應廣告製作簡明扼要及經紀業實務需要,得適度簡化為足以使消費者辨識該廣告責任之經紀業名稱,並註明經紀業組織型態為「公司」或「商號」(例如:「○○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不動產(股)公司」或「○○房屋仲介企業社」簡稱為「○○房屋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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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不動產面積有下列情況時,為不實廣告:
1、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但未辦保存登記部分,其面積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籍資料所載者,不在此限。
3、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廣告中使用「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積」等法定用語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而其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表示建築物共同使用設施比率與完工建築物不符。
1、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但未辦保存登記部分,其面積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籍資料所載者,不在此限。
3、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廣告中使用「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積」等法定用語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而其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表示建築物共同使用設施比率與完工建築物不符。
綜上,應選擇C;B、D屬於廣告不實之樣態;A有違法之情形依同法第29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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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9525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委託契約之必要性與廣告之規定
1.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
「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2.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
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3.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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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847
(A) 經紀業於臉書社群網路平台刊登不動產銷售廣告,僅註明加盟於知名連鎖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並使用其服務標章
1.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2.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3.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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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打買地送屋,實際卻沒有房屋處分權
1.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2.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3.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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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廣告及相關銷售文宣註明不動產經紀業名稱
1.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2.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3.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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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六、廣告有下列表示或表徵之一者,得認定為不實廣告:
(一)建築物坐落地點:
廣告上標示建築物坐落地點與實際不符。
(二)不動產面積:
1、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但未辦保存登記部分,其面積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籍資料所載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物坐落地點:
廣告上標示建築物坐落地點與實際不符。
(二)不動產面積:
1、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但未辦保存登記部分,其面積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籍資料所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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