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建商於預售屋銷售廣告單中表示:「現場簽約,贈送德國進口高級廚衛設備」。首次購屋者乙於建商接待中心看完樣品屋後,隨即與銷售人員丙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惟交屋時,始發現建商所贈送者,係國產中等品質設備,與廣告內容不符。就此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廣告係要約引誘,對甲並不具拘束力
(B)廣告內容若未經甲、乙合意成為個別磋商條款,並訂入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對甲不生效力
(C)廣告內容即為契約內容,於契約成立後,甲應確實履行
(D)甲得以廣告內容係媒體經營者所為,未註記其公司名稱,主張免除履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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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70), C(2027), D(18), E(0) #3349428

詳解 (共 6 筆)

#6254167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 企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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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069
(C) 廣告內容即為契約內容,於契約成立後,甲應確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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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22 條第二項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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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建商於預售屋銷售廣告單中表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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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006
■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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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內容規定,企業經營者(1)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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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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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行政院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明訂,應記載事項中「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的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的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都算是契約的一部分」為賣方之義務,另外,賣方於契約上亦不得記載「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內容。以落實消保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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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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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與乙之關係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關係(2)亦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與消費者之關係(3),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為定型化契約。甲於簽約時表明贈送德國進口高級廚衛設備,依法該廣告內容為預售屋買賣契約之一部份,甲須負此契約責任。乙交屋後查甲建商廣告不實,得依照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向甲提起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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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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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廣告內容於民法中係視為「要約引誘」,而非「要約」,廣告不當然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須當事人一方以廣告內容為要約,經他方承諾,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廣告始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但若涉及消保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時,則學者認為此際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廣告被賦予了要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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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中,得知預售屋之買賣契約廣告內容係屬於契約之內容,故而甲應受到拘束力,須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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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而,乙能主張受甲不實廣告欺騙而購買預售屋,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購買商品的意思,將商品返還予廠商,並要求廠商應將買賣價金全數返還。但須注意,乙依法需在發現被欺騙的1年內就主張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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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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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得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並視具體個案中的甲是故意或過失,而應賠償1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予乙。另,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甲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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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平交易法
     
ㅤㅤ乙得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甲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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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選項AB為錯誤答案,對甲皆具拘束效力。C為正確答案。D部分,依照消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該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故而甲不得主張免除履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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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答案應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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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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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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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消保法第二條,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 凡有營業之行為,皆屬消保法所稱企業經營者。
  • 未合法立案之業者亦同。
  • 政府機關亦有可能為企業經營者。例如:阿里山森林火車出軌案
  • 各行業均受消保法規範
(2)企業經營者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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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上認為應以雙方是否具有「消費關係」而定,若雙方消費關係已結束,自不適用本第七條規定。然而學者認為,有關認定何人為所謂本條之以提供服務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解釋上應以損害發生時,在其營業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之經營者為判準,雙方是否具備消費關係並非重點,「提供服務」與否才是爭點,至於何謂提供服務,應基於消保法第1條立法目的從寬認定之,並應參酌服務提供的時間、經安與其指揮監督管理控制範圍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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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業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事業本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則在所不論,基本上為市場內從事經濟活動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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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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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9272

廣告內容,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亦為契約內容,自應確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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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823
(A) 廣告係要約引誘,對甲並不具拘束力
消費者保護法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ㅤㅤ
(B) 廣告內容若未經甲、乙合意成為個別磋商條款,並訂入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對甲不生效力
消費者保護法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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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廣告內容即為契約內容,於契約成立後,甲應確實履行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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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得以廣告內容係媒體經營者所為,未註記其公司名稱,主張免除履約責任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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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66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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