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勞動基準法及請假規則之規定請病假,則:
(A)一年內未滿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B)一年內未滿三十日部分,工資全額發給
(C)一年內未滿十五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D)一年內未滿十五日部分,工資全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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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2), B(311), C(656), D(550), E(4) #164089

詳解 (共 6 筆)

#224898

勞工請假規則(100.10.14 修正)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62
0
#446402
勞動基準法請假規則之規定請病假,則:
(A)一年內未滿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正確。
(B)一年內未滿30日部分,工資全額發給
(C)一年內未滿15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D)一年內未滿15日部分,工資全額發給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 1 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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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496

不可途而廢

年內未滿十日部分,工資折發給

18
1
#462236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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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331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第 4 條 第 3 項
普通傷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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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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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97617
未解鎖
勞工保險規早則4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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