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及請假規則之規定請病假,則:
(A)一年內未滿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B)一年內未滿三十日部分,工資全額發給
(C)一年內未滿十五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D)一年內未滿十五日部分,工資全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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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55), C(105), D(87), E(0) #170287

詳解 (共 4 筆)

#125119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此點為生理假與病假不同之處。
˙這樣的規定女性受僱者並非每年多出十二天之生理假,生理假日數係併入病假合併計算,薪資之計算亦依病假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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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567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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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9702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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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61

一年內未滿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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