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共有人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A)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B)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C)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D)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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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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