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委辦規則須經委辦機關核定者,後者如未於1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時,其效力如何?
(A)逾期不生效力
(B)逾期視為核定
(C)不得延長期限
(D)逾期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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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8), B(6204), C(67), D(119), E(0) #309735

詳解 (共 3 筆)

#250727
地方制度法 32 III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
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佈或發佈。但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
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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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946
地方制度法 §32(地方行政規則之發布程序與生效條件)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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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701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法規須經上級政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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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9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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