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各類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製造者 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 此限
(B)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 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C)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 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D)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致生損害 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 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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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3), B(641), C(560), D(591), E(0) #2812963
統計: A(3033), B(641), C(560), D(591), E(0) #2812963
詳解 (共 10 筆)
#6203500
(A)
消保法 第9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消保法 第7條3項: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B)
消保法 第8條1項: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C)
消保法 第7條1項: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消保法 第7條2項: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消保法 第7條3項: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D)
消保法 第8條2項: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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