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現行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執行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執行程序有瑕疵,以利害關係人確實受有損害為前提,得聲明異議
(B)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得以執行名義成立前之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C)不服限制出境處分而聲明異議被駁回,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D)執行名義之基礎處分若經法院實體確定判決維持,不得以基礎處分違法 為由聲明異議
統計: A(650), B(313), C(371), D(1305), E(0) #3866561
詳解 (共 7 筆)
(A) 執行程序有瑕疵,以利害關係人確實受有損害為前提,得聲明異議
不以損害為前提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 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得以執行名義成立前之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C) 不服限制出境處分而聲明異議被駁回,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應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A):法律上利益有損害,不用確實
正確答案為 (D)
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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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此救濟旨在更正違法或不當之執行程序,不以「確實受有損害」為前提(只要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受侵害或受損害之虞即可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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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依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10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所得主張之異議事由應以執行名義「成立後」所發生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為限。受處分人不得以執行名義「成立前」之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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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依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行政執行分署所作限制出境之直接處分,經聲明異議而被駁回後,其救濟途徑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無須再踐行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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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執行名義(基礎處分)若已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維持(具實質確定力/既判力),義務人即不得在行政執行階段再以「基礎處分違法」為由聲明異議,否則將違反行政訴訟判決之既判力與確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