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之瑕疵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瑕疵因此得以補正
(B)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瑕疵因此得以補正
(C)應參與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瑕疵因此得以補正
(D)應參與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起訴後參與者,瑕疵因此得以補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9), B(125), C(369), D(2271), E(0) #2064932
統計: A(299), B(125), C(369), D(2271), E(0) #2064932
詳解 (共 6 筆)
#3576515
行政程序法 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A)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B)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C)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D):補正要在訴願程序終結前,行政訴訟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115
0
#3708801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
13
0
#5813985

1
0
#6316749
補正:訴願終結前丶行政訴訟起訴前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