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在道路上蛇行,遭裁處罰鍰。甲不服,應如何請求救濟?
(A)向交通裁決所提起訴願
(B)向裁處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逕向地方法院刑事庭提起訴訟
(D)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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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4), B(397), C(35), D(2335), E(0) #2064936

詳解 (共 6 筆)

#3577389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 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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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886
不服舉發事實者,除可於接獲罰單15日內先向原舉發機關或該所提出申訴外,

亦可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

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逕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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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690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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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983
第 237-1 條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
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
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
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
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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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040
交通裁決事件  -> 地方法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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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2768
行政訴訟法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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