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就業服務法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促進特定就業弱勢者之就業,下列何者不是就業服務法優先促進就業對象?
(A)初入職場的青年
(B)更生受保護人
(C)原住民
(D)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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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3), B(81), C(51), D(107), E(0) #712144

詳解 (共 1 筆)

#1531561

第24條(自願就業人員之促進就業計畫)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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