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對於民國 100 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工作者在67人以上,應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
(B)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員工在30人以上,應進用至少 3%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C)公營停車場應保留5%停車位為身心障礙者的專用停車位
(D)身心障礙者可享用承租國宅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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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3), B(50), C(55), D(138), E(0) #712146
統計: A(793), B(50), C(55), D(138), E(0) #712146
詳解 (共 7 筆)
#1235092
(D)缺少一個條件喔,就是身障者要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時,才享有承租國宅的優先權。不是單純租給身障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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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05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7條
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出租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其出租、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社會救助法第16-1條
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住宅補貼措施:
一、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
三、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五、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六、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
前項各款補貼資格、補貼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住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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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569
1.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停車位2.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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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483
身心障礙者
就業名額3%
停車位2%
第五十六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相關罰則】第一項~§99
|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佔用。 |
|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
|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佔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
| 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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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1286
第 38 條 (就業保障名額)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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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957
那為什麼不能選d?? 如果照67條來看的話,不是'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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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980
請問D的來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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