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依法不得免官僅得免職
(B)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應就其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
(C)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官等分為一、二、三、四階
(D)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警正不得超過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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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1766), C(60), D(119), E(0) #712155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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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法不得免官與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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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704
D:4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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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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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703
C: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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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4224

(A)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依法不得免官僅得免職 


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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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048

(A)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依法不得免官僅得免職


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 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V(B)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應就其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6 條

 

I. 擬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II.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III.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C)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官等分為四階

 

警監:特、1、2、3、4階

警正、警佐:1、2、3、4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5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1、2、3、4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1、2、3、4階,均以第1階為最高階。

 

 

(D)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警正不得超過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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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

 

I.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警佐40歲。

二、警正45歲

三、警監50歲。
 

II.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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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84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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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3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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