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依法不得免官僅得免職
(B)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應就其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
(C)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官等分為一、二、三、四階
(D)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警正不得超過五十歲
統計: A(268), B(1766), C(60), D(119), E(0) #712155
詳解 (共 6 筆)
(A)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依法不得免官僅得免職
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A)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依法不得免官僅得免職
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 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V(B)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應就其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6 條
I.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II.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III.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C)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官等分為一、二、三、四階
警監:特、1、2、3、4階
警正、警佐:1、2、3、4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5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1、2、3、4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1、2、3、4階,均以第1階為最高階。
(D)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警正不得超過五十歲
4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
I.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警佐40歲。
二、警正45歲。
三、警監50歲。
II.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