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怠金之課處以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為限
(B) 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C) 得連續課處
(D) 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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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1), B(134), C(40), D(94), E(0) #712161
統計: A(1351), B(134), C(40), D(94), E(0) #712161
詳解 (共 4 筆)
#1038910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不能由他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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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911
該做而不做而且別人不能幫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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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128
(A) 怠金之課處以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為限
1.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
2. 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且不能由他人代履行
處怠金
(B) 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正確
5千至30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0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A) (B)
I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A)
(C)得連續課處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1
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I.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II.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27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D)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4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2章之規定 (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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