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是行政執行法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
(A) 罰鍰
(B) 扣留
(C) 代履行
(D) 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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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2), C(1938), D(59), E(0) #712162

詳解 (共 1 筆)

#456293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C)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B)   (D)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A) 罰鍰


罰鍰的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B) 扣留


即時強制

扣留危險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8

行政執行法 第 38 條

(即時強制,扣留危險物)


I.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II.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扣留危險物,得延長,最長 1 + 2 = 3個月

 

 

III.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1年內無人領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D) 限制使用  

 

即時強制 

 

 

全事通天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9

行政執行法 第 39 條

(即時強制,全、事、通、天、衛)


遇有災、變或交上、生上或公共安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6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I.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II.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

 

B、D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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