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是行政執行法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
(A) 罰鍰
(B) 扣留
(C) 代履行
(D) 限制使用
統計: A(74), B(22), C(1938), D(59), E(0) #712162
詳解 (共 1 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C)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B) (D)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A) 罰鍰
罰鍰的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B) 扣留
即時強制
扣留危險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8
行政執行法 第 38 條
(即時強制,扣留危險物)
I.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II.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扣留危險物,得延長,最長 1 + 2 = 3個月
III.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1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D) 限制使用
即時強制
全事通天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9
行政執行法 第 39 條
(即時強制,全、事、通、天、衛)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6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I.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II.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B、D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