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何種情形依法得使用警棍制止之?
(A) 指揮交通
(B) 疏導群眾
(C) 戒備意外
(D) 避免非常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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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7), C(210), D(1287), E(0) #712159

詳解 (共 4 筆)

#1003504
A,B,C皆為得使用情形,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根據警械第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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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578
得使用警棍《ABC指揮,D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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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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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348

(A) 指揮交通

 

得警棍指揮

 

(B) 疏導群眾

 

得警棍指揮

 

(C) 戒備意外

 

得警棍指揮

 

 

(D) 避免非常變故

 

得警棍制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4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D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應勤警械:警、警、防暴


考神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A

 

二、疏導群眾。

B

 

三、戒備意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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