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種情形,警察認有必要時得使用警銬?
(A) 醉漢抗拒管束措施時
(B) 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
(C) 交通違規者不服稽查時
(D) 逕行通知違序行為人到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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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9), B(29), C(27), D(29), E(0) #712157

詳解 (共 3 筆)

#2851254

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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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287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戒具之情形,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擊警察或他人,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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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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