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法第二條及第九條分別規定警察任務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第二條之任務規定兼具有行為法之性質
(B) 第二條之任務規定得作為干預人民權利之依據
(C) 第九條之職權規定兼具有行為法之性質
(D) 第九條之職權規定不得作為干預人民權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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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88), C(266), D(1641), E(0) #712152
統計: A(63), B(88), C(266), D(1641), E(0) #712152
詳解 (共 6 筆)
#4562831
整部「警察法」的性質為組織法,不具備行為法,不得作為干預人民權利之依據。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70
解釋字號
釋字第570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
解釋爭點
玩具槍管理條例及內政部公告之管制規定違憲?
理由書
依警察法第二條暨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固得依法行使職權發布警察命令。然警察命令內容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者,亦應受前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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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465
警察法 僅具組織法性質
警察勤務條例才是組織法兼具作用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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