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憲法上「講學自由」保障之主體,主要指下列何者?
(A)小學老師
(B)國中老師
(C)高中老師
(D)大學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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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35), C(46), D(15912), E(0) #403122

詳解 (共 9 筆)

#847426
協同意見書(釋字第 380 號)    ...
(共 2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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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025
理由書第一段:講學自由包含保障學術自由,學術自由具體表現在於大學自治
理由書第二段:講學術自由涵蓋大學自治的範圍,自然屬於講學自由保障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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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740

釋字第 380 號協同意見書

所謂「講學自由」,固係指國家不得對「講學者」濫加干預、壓抑之意,而此雖非完全否定下級教育機關就此所享有之自由;然因大學之本質在於以學術為中心,進而深入探討真理,並發展新的知識領域,故必須予以特別之保障,其與中、小學教育,為因應學生尚在身心成長、發展階段,理解、批判等能力猶有未足,國家為維持一定之國民知識水準,俾其來日產生奇葩,結成異果,而須為一定教育之實踐,因得加以廣泛的限制者不同。是以基於教育之本質,講學自由應僅適用於大學(或高等研究機構─如我國中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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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823
4樓同學是指這個嗎「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除此之外,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大學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私立學校法第三條前段均定有大學應受國家監督之意旨,惟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其行政監督權之際,應避免涉入前述受學術自由保障之事項。至於大學課程之自主,既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屬學術之重要事項,自為憲法上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之範圍。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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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820
所以除了大學老師~
其他因為  中、小學教育,為因應學生尚在身心成長、發展階段,理解、批判等能力猶有未足 之下 其他老師就沒有受保障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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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814
釋字第 3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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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033
2樓同學380號解釋是有關「大學法施行細則關於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及該等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與「大學自治原則」是否不符的解釋?和本題應該無關吧。但仍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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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510

7F的好理解多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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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305
3F你還是把釋字380理由書看清楚一點
第二段有把保護主體全部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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