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繼承之拋棄,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須於繼承開始前為之
(C)拋棄不具溯及效力
(D)應以書面向其他繼承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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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3), B(63), C(27), D(138), E(0) #156304

詳解 (共 6 筆)

#636550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第 1175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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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093
d,其實不對
因為對其他繼承人只有[通知],而不是直接產生拋棄效力
(而且不能通知時,則無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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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510
D不對,A才對,法條有寫:1.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2拋棄繼承後,3.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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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560
對其他繼承人為「通知」、拋棄之法律行為則...
(共 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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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463
所以d也對,但是要選最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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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858
D為之,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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