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民國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稅率結構為何?
(A)分 4 級、最高為 40%、最低為 5%
(B)分 5 級、最高為 40%、最低為 5%
(C)分 4 級、最高為 40%、最低為 6%
(D)分 5 級、最高為 40%、最低為 6%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597), C(8), D(33), E(0) #389416
統計: A(37), B(597), C(8), D(33), E(0) #389416
詳解 (共 4 筆)
#2859400
107年度,說明如下:
一、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 240,000元。
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為200,000元。
該局說明,財政部同時公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調整如下:
一、每人全年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32,000元。
二、課稅級距部分,各級距金額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6
0
#829969
所得稅法 第 5 條 相關司法解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2 號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均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滿二十歲以上
,而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依該法規定計算個人綜
合所得淨額時,得減除此項扶養親屬免稅額。惟迄今仍繼續援用之財政部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八九六號函釋:「現階段臺
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
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限縮
上開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
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2 號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均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滿二十歲以上
,而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依該法規定計算個人綜
合所得淨額時,得減除此項扶養親屬免稅額。惟迄今仍繼續援用之財政部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八九六號函釋:「現階段臺
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
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限縮
上開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
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