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刊登報紙聲明,在野外攝得臺灣稀有保護動物琉球狐蝠之照片者,給予獎金 10 萬元。此稱為:
(A)無因管理
(B)懸賞廣告
(C)不當得利
(D)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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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8781), C(185), D(74), E(0) #1481833
統計: A(155), B(8781), C(185), D(74), E(0) #1481833
詳解 (共 3 筆)
#1549996
民法 第164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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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038
民法第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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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628
在台灣,拍攝稀有保護動物的行為本身,通常並不違法,除非拍攝過程涉及騷擾、捕捉、傷害動物,或進入了特定禁止進入的核心保護區等。單純的攝影行為是允許的。所以這單純只是個「懸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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