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行政裁量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裁量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被限縮到只能作成某一決定,也只有該決定才會被認為是無裁量瑕疵的決定,乃裁量收縮之情況
(B)行政裁量不受司法審查
(C)裁量權之行使必須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
(D)上級機關得訂頒行政規則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基準
統計: A(468), B(6215), C(137), D(172), E(0) #1481821
詳解 (共 10 筆)
原則上不審,有瑕疵才審。
【B】有關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有裁量權者,行政法院一概無審查權
(B)除有裁量瑕疵,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外,行政法院不審查裁量之適當性
(C)行政法院得對行政裁量之適當性予以審查
(D)行政機關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行政法院始得審查其裁量是否不當
行政裁量權: 乃是法律許可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
行政機關對法律效果之裁量,原則上法律應尊重其裁量權之行使,不予審查;
例外於瑕疵裁量之場合,法院則應可審查。
【瑕疵裁量】
1、越權裁量:裁量超出法律授權範圍。
2、濫權裁量:裁量違反公法原則,如平等、誠信、比例、禁止恣意、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3、裁量怠惰:指應行使而未行使或怠於行使。
4、裁量收縮至零時仍行使裁量權:指人民權利受到急迫危害而
主管機關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卻仍行使裁量權之情形。
行政裁量原則上不受適當性之審查,但若違反授權範圍、與授權目的不合,皆屬司法機關所審查的範圍,故裁量仍受適法性的審查。
行政裁量收縮
1.行政裁量有時在符合一定情形時,立法者亦會對裁量之空間加以限縮
可能是行政機關得選擇的法律效果變少了,或是行政機關不再有作成或不作成的選擇,甚至有時會有裁量收縮至零之情形,指的是行政機關則不再有裁量之空間,裁量處分也會轉變為羈束處分。
(1)裁量處分:行政機關在有行政裁量空間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法律效果在立法者所規定之範圍內,有選擇之空間。
(2)羈束處分:行政機關在無行政裁量空間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法律效果依立法者所規定,無選擇之空間。
2.以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為例
(1)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次連續處罰。
(2)行政機關剛開始得選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同時通知限期申報;但若通知後,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仍不完全,則行政機關必須按次連續處罰,不再有裁量選擇之空間。
來源 三民輔考 行政裁量收縮
行政裁量例外得受司法審查,稱為「裁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