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在行政訴訟中,重新審理係下列何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A)當事人
(B)訴訟參加人
(C)當事人權利之繼承人
(D)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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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1), B(256), C(74), D(4112), E(0) #1481828

詳解 (共 10 筆)

#1549893

行政訴訟法 第284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重新審理與再審之區別:

1、聲請人不同

再審:原判決之原告或被告。

重新審理: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2、聲請事由不同

重新審理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之情形。

3、當事人地位變換之不同

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聲請人即為再審之原告,他造則為再審之被告。

重新審理有理由者,在行政法院裁定開始重新審理後,仍屬以參加人之身分參加訴訟,並不能變為原告或被告。

4、回復原訴訟程序之處置不同

再審之訴如行政法院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予以裁定或決駁回。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因應以裁定駁回之,若聲請有理由時,應先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

5、提起聲請之審級不同

再審之訴只要具再審原因均可提出聲請。

重新審理既是以未能提出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為前提,則基本上僅限高等行政法院所進行之事實審程序,蓋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審以不得提出新訴訟資料為常態,除非屬於言詞辯論程序之例外情形,否則應無聲請重新審理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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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1682
行政訴訟

聲請「再審」:當事人 273

聲請「重新審理」:第三人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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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059

私解:重新審理是程序性問題

1.不合法 - 裁定駁回

2.第三人 - 有攻防證據但未參加訴訟

3.回復訴訟程序 - 第三人為參加訴訟(非轉原告)


白話,就是因為有人沒參加到訴訟程序,避免這個人直接另開訴訟當原告,簡直浪費司法資源,就把這個人揪近來程序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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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980
感謝喬治小肥肥貓同學無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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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191
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
(共 1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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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886
重新審理:指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
(共 2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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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037
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
(共 1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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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034
行政訴訟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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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715

再審與重新審理類似,只是因為第三人並沒有參加先前的訴訟,何有再審之言??所以為了與再審區別才特別定義新的名詞

(A) 當事人→再審
(B) 訴訟參加人→訴訟參加(輔助參加)
(C) 當事人權利之繼承人→承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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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087
第 284 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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