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在行政訴訟中有關原處分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經提起行政訴訟,應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B)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受處分人不得聲請停止執行
(C)行政法院依職權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D)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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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6), B(564), C(3415), D(930), E(0) #1481827

詳解 (共 7 筆)

#1549837

(A)若經提起行政訴訟,應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 第1項: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B)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受處分人不得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 第3項: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C)行政法院依職權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 第4項: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行政訴訟繫屬中 or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 裁定停止執行)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D)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為抗告

行政訴訟法 第119條: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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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044

幫忙補上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行政訴訟法 第119條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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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7006

總結:

1.要停止/執行處分要聲請

2.當事人衡平原則 有關有無執行之決定可抗告 但例外為公益事件

3.不因提起訴訟而停止執行 但執行(應)告知當事人理由 並給予當事人說明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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