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況並未牴觸比例原則?
(A)教師法限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教師不得再任教職之規定
(B)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
(C)降低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
(D)人民團體法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
統計: A(275), B(395), C(3687), D(1457), E(0) #1481817
詳解 (共 8 筆)
(A)教師法限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教師不得再任教職之規定
釋字第 702 號 【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
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
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C)降低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
釋字第 717 號 【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D)人民團體法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
釋字第 733 號 【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案】
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前陣子新聞吵啊早,剛好有在看,就選C了
調了N次,外加已停止實施
每次寫這種題目都很怕搞混意思而選錯,所以本題ABD都是牴觸比例原則
C選項是表示不可以亂砍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