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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09670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09670

年份:111年

科目:民法

18 甲未婚產下乙,產後缺少照護而病故。乙成人後查明充分證據,乙係甲自丙受胎所生。乙找到丙 要求其應負責,丙因配偶丁在場而噤聲不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對丙之要求,已發生請求認領之效力,故乙為丙之準婚生子女
(B)如丙於遺囑中表示認領乙,因乙不知,故不生認領效力
(C)乙於丙死後,得向丙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之訴
(D)乙於丙死後向丁提起認領之訴,乙自勝訴判決確定日起,方為丙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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