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情節重大之法定審酌認定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犯意與企圖之程度
(B)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C)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D)違反義務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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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0), B(78), C(362), D(569), E(0) #641521
統計: A(2340), B(78), C(362), D(569), E(0) #641521
詳解 (共 10 筆)
#1014478
另外依社維法處理辦法第10條
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1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2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3違反義務之程度。
4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
5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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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896
口訣:破 害 義 手 人
稱情節重大,應審酌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二、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三、違反義務之程度。
四、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
五、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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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302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1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10 條
(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應審酌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B)
二、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三、違反義務之程度。 (D)
四、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
五、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C)
以下額外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8 條
(量罰輕重之事由)
違反本法之案件,量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一、違反之動機、目的。
二、違反時所受之刺激。
三、違反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
六、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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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477
社維法第2條: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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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449
不罰未遂及預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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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199
社維法中的
情節重大都是客觀面向
在罪責減輕時才會考量到主觀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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