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美莉離婚後與志雄結婚,志雄十分喜歡美莉與前夫所生的小孩小威,如果志雄希望小威能有遺產繼承權,
除了以遺囑的方式外,還可以透過什麼手續,讓小威能繼承其遺產?
(A)準正
(B)認領
(C)認養
(D)收養
統計: A(576), B(1059), C(1361), D(8208), E(0) #1089949
詳解 (共 10 筆)
☯美莉離婚後與志雄結婚,志雄十分喜歡美莉與前夫所生的小孩小威,如果志雄希望小威能有遺產繼承權, 除了以遺囑的方式外,還可以透過什麼手續,讓小威能繼承其遺產?
(D)收養 ➡「法定血親(擬制血親)」,養父母經由「收養程序」而與其養子女成立之親子關係。✔
☀【收養(收養別人的小孩)】====因收養,而『法律擬制其有直系血親關係(基於法律規定而取得的身分)』,為【擬制血親】。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養子女在法律上之權利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所以『養子女也可以繼承遺產』。
☀【準正】====指【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後來結婚者】。非婚生子女,準正後視為婚生子女。
☀【認領(認領自己的小孩)】====指【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C)認養 ➡ 民法上沒有認養這個名詞。一般只用在〝認養寵物〞。
(A)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B)認領
第 1065 條第一項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任意認領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擬制認領
第 1067 條第一項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強制認領
類題 24.正男與妻子婚後育有一子小傑,由於夫妻感情不睦,正男外遇小姍多年並生養一女小禎。上述情況若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正男可透過法律的任意認領,將小禎視為婚生子女
(B) 妻子若發現正男外遇,可依法向法院訴請協議離婚
(C) 倘若正男不幸往生,小禎雖經認領仍無權要求繼承遺產
(D) 倘若正男不幸往生留有大筆債務,小傑須代父償還全部債務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公民#58381
答案:A
難度:困難
準正: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