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義務人對違章建築拆除之方法有所不服,得於行政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
機關提出何種救濟?
(A)聲明異議
(B)抗告
(C)申訴
(D)聲明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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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5), B(86), C(123), D(74), E(0) #2333622
統計: A(3615), B(86), C(123), D(74), E(0) #2333622
詳解 (共 4 筆)
#4123170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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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098
補充並整理摩友提出的重點: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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