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減縮與擴張訴之聲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不得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減縮至 80 萬元
(B)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得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賠償 90 萬元減縮至 70 萬元
(C)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可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返還借款 40 萬元減縮至 30 萬元
(D)於小額訴訟程序得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支付價金 7 萬元擴張為 9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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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8), B(80), C(249), D(328), E(0) #2455083
統計: A(1298), B(80), C(249), D(328), E(0) #2455083
詳解 (共 5 筆)
#5055195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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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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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46Ⅰ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第二審不得將.... 100萬元減縮至80萬元」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 (B)民事訴訟法§255Ⅰ③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可知(B)之論述「第一審得將.... 90萬元減縮至70萬元」係屬正確。
• (C)民事訴訟法§436-1Ⅱ規定:「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可知(C)之論述「第二審可將... 40萬元減縮至30萬元」係屬正確。
• (D)民事訴訟法§436-27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反面推論可知(D)之論述「於小額訴訟程序得將... 7萬元擴張為9萬元」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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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618
關於減縮與擴張訴之聲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不得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減縮至 80 萬元(得減縮)
第446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第255條:
第446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第255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B) 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得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賠償 90 萬元減縮至 70 萬元
同(A)的意思,第255條第1項第3款
同(A)的意思,第255條第1項第3款
(C)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可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返還借款 40 萬元減縮至 30 萬元
第436-1條第2項: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436-1條第2項: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D) 於小額訴訟程序得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支付價金 7 萬元擴張為 9 萬元
第436-27條: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436-27條: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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