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行爲不得於第三審上訴程序為之?
(A)委任律師代理
(B)變更上訴聲明
(C)提出答辯狀
(D)提出上訴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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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761), C(150), D(59), E(0) #2455090
統計: A(39), B(1761), C(150), D(59), E(0) #2455090
詳解 (共 3 筆)
#5819811
第 472 條
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第三審法院以認為有必要時為限,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第三審法院以認為有必要時為限,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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