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何事項?
(A)對其有利之證據
(B)對其不利之證據
(C)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D)檢察官已經蒐集到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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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43), C(2012), D(96), E(0) #2455097

詳解 (共 4 筆)

#5155292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I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II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米蘭達原則」又稱為「米蘭達警語(Miranda warning)」。一九六六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米蘭達案(Miranda Case)的判決中主張,犯罪嫌疑人被偵訊前,若未經警方告知以上四事項時,則不論所犯之罪嫌輕重,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將無證據能力可言。

• 而我國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修正公佈後,檢、警、調及法院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大致上均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告知被訊問人相關事項。甚至,警方所制作之筆錄格式中,多已將此四項應告知事項印製於上,以減少漏未告知之情形發生。

• 參考:https://reurl.cc/aNLd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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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3111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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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944
什麼是「米蘭達原則」? 簡答 「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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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8471

簡單來說,法律規定在問被告話之前,一定要告訴他有四項權利:
你為什麼被抓,犯了什麼罪。
你可以不說話(保持緘默)。
你可以請律師。
你可以要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
所以,選項(C)是正確的法定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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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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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相關考點:I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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