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得扣押得為證據之物
(B)僅得扣押得沒收之物
(C)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法官決定
(D)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扣押無須經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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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43), C(558), D(1230), E(0) #2455101

詳解 (共 7 筆)

#4761309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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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8342

速解:
-羈押對人、扣押對物,雙押都專屬法院之裁定。
-證據需出自任意性,所以當事人同意最大,比如同意搜索(免搜索票)、同意扣押(免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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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487

(C)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法官決定 

刑訴133-2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 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 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 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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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2151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要法官下扣押裁定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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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8268
第133條(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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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947
X(A)僅得扣押得為證據之物→ 可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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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797
第 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第 133-1 條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前項之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得拒絕扣押,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同意,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第一項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但應受扣押裁定之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得執行之有效期間及逾期不得執行之意旨;法官並得於裁定中,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第一項裁定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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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35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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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9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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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公開程序補充:第 133-1 條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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