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根據法院確定判決,應沒收財產的權利人是第三人,無過失下未參加沒收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須具備何種條件以及在何種期限內,才能向法院聲請撤銷判決?
(A)自確定判決宣告之日起 30 日內
(B)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內
(C)自確定判決宣告之日起 20 日內
(D)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2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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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1241), C(233), D(329), E(0) #2455106

詳解 (共 9 筆)

#5779551

刑訴§455-29:
Ⅰ.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Ⅱ.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
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
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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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6799

行政訴訟法-第 284 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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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2157
第 455-29 條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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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708
(A)自確定判決宣告之日起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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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551
第455條之29(第三人得聲請撤銷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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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792
第 455-29 條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
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
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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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675
關鍵字:知悉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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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6916
4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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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951
法感分享:
處分﹑判決不會送達利害關係人﹑第三人➜所以知悉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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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72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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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5-29 條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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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9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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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沒收相關補充:I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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