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證據,何者絕對無證據能力?
(A)夜間訊問犯罪嫌疑人所得之自白
(B)對於被告詐欺所得之自白
(C)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
(D)鑑定人所作成的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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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644), C(216), D(9), E(0) #2455102
統計: A(110), B(1644), C(216), D(9), E(0) #2455102
詳解 (共 5 筆)
#5155339
刑事訴訟法第 100-3 條
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II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III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
I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任意性)(保障被告自白任意性)
II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實質真實發現原則)
III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自白補強原則)
IV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
I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II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
I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II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
III 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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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508
下列證據,何者絕對無證據能力?
(A) 夜間訊問犯罪嫌疑人所得之自白
刑訴§100-3:
刑訴§100-3:
I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II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III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刑訴§156II: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訴§156II: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B) 對於被告詐欺所得之自白
刑訴§156I: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訴§156I: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C)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
刑訴§159-5I: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訴§159-5I: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D) 鑑定人所作成的鑑定報告
刑訴§206I: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刑訴§158-3: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刑訴§206I: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刑訴§158-3: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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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8-2 條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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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夜間詢問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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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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