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刑事訴訟法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任何扣押,一律應經法官裁定
(B)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第三人之財產
(C)扣押汽車,應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D)司法警察執行扣押時,不必給予扣押物明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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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180), C(268), D(24), E(0) #3091852

詳解 (共 7 筆)

#5826892
第 133 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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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933
A為133-1得為證據之物/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
不需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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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221
(C)133IV車子不算在不動產 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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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235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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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173
有關刑事訴訟法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任何扣押,一律應經法官裁定

刑訴§133-1I: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得為證據之物or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這兩種不用法官裁定)
 
(B)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第三人之財產

刑訴§133II: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C) 扣押汽車,應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刑訴§133IV: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D) 司法警察執行扣押時,不必給予扣押物明細清單

刑訴§139I: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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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685
補(A):資料來源
669bc01341d1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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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089
刑事訴訟法§133-1扣押之裁定及應記載事項
1.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2.前項之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得拒絕扣押,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同意,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3.第一項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但應受扣押裁定之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得執行之有效期間及逾期不得執行之意旨;法官並得於裁定中,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4.核發第一項裁定之程序,不公開之。 
A:扣押標的如果是證物或得其所有人同意,就不需法官裁定。
D:受扣押標的權利人有權知道被扣押的內容。清單一定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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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33扣押之客體
1.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2.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3.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4.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5.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6.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B:正確。
C:汽車是動產,拖走就行,不用登記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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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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