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種情況,證人得拒絕證言?
(A)證人恐因其陳述致其同居男友受刑事追訴
(B)證人為被告之父親
(C)證人為被告的受僱人
(D)證人為被告的公司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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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1308), C(38), D(30), E(0) #3091856
統計: A(232), B(1308), C(38), D(30), E(0) #309185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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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81:拒絕證言~身分與利害關係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A:男朋友不屬於§180所列的身分關係, 非得拒絕證言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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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80: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1.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2.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2.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B:父親為一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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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79:拒絕證言~公務員
1.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2.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2.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刑事訴訟法§182:拒絕證言~業務關係
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C、D:普通雇員雇主關係不是可拒絕證言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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